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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机构 法规与标准处(内部审计处) 索引号 0218077J/2016-01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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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16-07-27 11:49 信息来源:法规与标准处(内部审计处)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邯郸市峰峰博奕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4月7日对邯郸市峰峰博奕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06000008339组织机构代码:68572401-9)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料堆场未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供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拾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收款人全称: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五日内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核实,你单位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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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邯郸市峰峰博奕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于2016年4月7日对邯郸市峰峰博奕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130406000008339组织机构代码:68572401-9)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存在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料堆场未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调查询问笔录》、《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我厅已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供陈述申辩材料,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结合我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叁拾陆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         

收款人全称:河北省财政厅

账  号:0402020509249040940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五日内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厅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厅委托河北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环境保护部或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核实,你单位原经营地址已关门停业,因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7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