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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我省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 年内环评时限再压减 督察执法决不“一刀切”

发布日期:2018-12-12 10:16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本报讯(记者刘岚)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2018年底前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严格禁止“一刀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决不允许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实施精准协同放权

  该若干措施中提出,加快推进机械制造类、大型主题公园、有色冶炼项目等行业环评审批以及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系统主管)的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结合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实际,继续做好向雄安新区放权工作。

  严格制定和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制度联动,把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

  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区域环评+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登记制度,不再审批。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底前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

  完善治污激励机制

  制定差异化管控政策,对环保“领跑者”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钢铁、焦化、电力等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资源环境效率低、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根据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主动积极整改、按标准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

  完善环境信用制度

  加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用。

  严格禁止“一刀切”

  科学制订区域、行业环境管理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和差异化管控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决不允许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等为借口,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和环境友好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引导规范发展,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正常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治理无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贯彻落实防止“一刀切”方面工作部署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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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岚)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推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提出,进一步提高环评审批效率,2018年底前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严格禁止“一刀切”,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决不允许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实施精准协同放权

  该若干措施中提出,加快推进机械制造类、大型主题公园、有色冶炼项目等行业环评审批以及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系统主管)的审批权限下放工作。结合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实际,继续做好向雄安新区放权工作。

  严格制定和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加强制度联动,把排污许可证载入环评要求,作为企业守法准则和监督执法依据。

  对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区域环评+负面清单”制度,对负面清单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实施备案登记制度,不再审批。

  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加快推动生态环境行政许可标准化,持续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2018年底前将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限分别压减至15个、7个工作日以内。

  完善治污激励机制

  制定差异化管控政策,对环保“领跑者”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钢铁、焦化、电力等行业中超低排放企业免于错峰生产;对资源环境效率低、排放总量大、污染严重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根据排放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主动积极整改、按标准完成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企业,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

  完善环境信用制度

  加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信用信息共享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作用。

  严格禁止“一刀切”

  科学制订区域、行业环境管理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和差异化管控措施,坚决反对“一刀切”。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执法中,决不允许以中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专项督查、执法检查等为借口,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生态环境保护“领跑者”企业和环境友好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引导规范发展,开辟绿色通道,保障正常生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手续不全、治理无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坚决依法关停取缔。

  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贯彻落实防止“一刀切”方面工作部署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