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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日报:我省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

发布日期:2018-09-17 08:53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省物价局就我省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新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新政策,我省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名单、验收通过时间函告发改(物价)部门,市、县供电公司依据发改(物价)部门发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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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

  本报讯(记者马建敏)从省物价局获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推进重点行业和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十条支持政策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省物价局就我省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等企业实行差别化电价,新政策自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按照新政策,我省对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焦化、水泥、玻璃企业生产用电,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1元。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当地环保部门验收后,环保部门要及时将企业名单、验收通过时间函告发改(物价)部门,市、县供电公司依据发改(物价)部门发文,自验收通过之日起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