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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都市报:企业污染水环境将被 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发布日期:2018-06-01 08:37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本报记者 王萌

昨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新的条例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对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在昨日下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去年国家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维护法制统一,我省条例也应相应作出调整。

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在介绍我省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时表示,与去年相比,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均超额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同时,赵军还表示,虽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省八大水系水质总体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和黑龙港运东水系仍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质仍为劣Ⅴ类。

公民有权对污染水环境行为举报

《条例》指出,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并且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条例》同时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公民也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条例》第6条还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据介绍,“河长制”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

特别明确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

《条例》中还特别明确要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如白洋淀流域。《条例》第1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此外,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本次《条例》结构最大的特点。《条例》第44条规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对于人们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同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因饮用水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条例》第18条还特别强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工业园区需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重点领域污水防治方面,《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条例》第23条规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未按照规定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条例》第24条、25条、33条均规范了地下水保护有关内容,如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热开发、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30条对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作出了规范,同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企业污染水环境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条例》中还首次加入了环保督察制度。据介绍,目前国家层面也在研究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我省条例先行先试,其中第5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

《条例》第62条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第6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据介绍,新通过的《条例》还将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针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如《条例》第70条规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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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王萌

昨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新的条例对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信息将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将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对排放水污染物造成环境损害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悉《条例》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河北水环境形势依然严峻

在昨日下午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何书堂介绍,目前我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是1997年制定的,已不能完全满足当前工作需要,去年国家对水污染防治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为维护法制统一,我省条例也应相应作出调整。

省环保厅副厅长赵军在介绍我省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现状时表示,与去年相比,全省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V类水体控制比例均超额完成《河北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

同时,赵军还表示,虽然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水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全省八大水系水质总体呈中度污染,北三河水系、漳卫南运河水系和黑龙港运东水系仍为重度污染,三成以上河流水质仍为劣Ⅴ类。

公民有权对污染水环境行为举报

《条例》指出,水污染防治应当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和修复,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并且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

《条例》同时提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水污染防治与节约用水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公民也应当自觉履行水环境保护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条例》第6条还规定,县级及以上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湖长实施考核。据介绍,“河长制”是强化地方政府责任、落实首长负责制、强化考核问责的具体措施。

特别明确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

《条例》中还特别明确要提高重点流域防治标准,如白洋淀流域。《条例》第10条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向白洋淀、衡水湖以及重要河流流域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

此外,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专设一章,是本次《条例》结构最大的特点。《条例》第44条规定,建立京津冀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推进水污染防治规划、防治政策措施和技术标准、重点工程、监督防控的协调工作。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对于人们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同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除因饮用水功能发生变化、水质不能满足饮用水要求、饮用水水源安全受到威胁等原因确需调整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经划定不得调整。

《条例》第18条还特别强调,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工业园区需同步配套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在重点领域污水防治方面,《条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将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条例》第23条规定,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应当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以及管网;未按照规定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

《条例》第24条、25条、33条均规范了地下水保护有关内容,如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热开发、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等。

针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条例》第30条对控制化肥和农药过量使用作出了规范,同时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引黄和南水北调工程沿线等环境敏感区,应当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

企业污染水环境将被纳入诚信档案

《条例》中还首次加入了环保督察制度。据介绍,目前国家层面也在研究推进环保督察法制化,我省条例先行先试,其中第50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督察机制,制定水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清单和整改方案,明确督办内容、流程、时限,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

《条例》第62条规定,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第64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水环境违法信息将被记入社会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据介绍,新通过的《条例》还将实行最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提高了针对严重污染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下限,如《条例》第70条规定,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等行为,将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