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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媒体:河北本月内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未持证单位依法停产

发布日期:2017-11-28 15:03 信息来源: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来源: 长城新媒体   作者:胡晓梅  2017-11-27 23:39:11
 

  长城新媒体11月27日讯(记者 胡晓梅)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焦化等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未持证单位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环境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证排污”要求强化后续执法监管,依法下达停产决定,杜绝无证排污。

  按照环保部要求,今年我省加快在火电、造纸、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污染排放重点行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目前已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4个行业的发放,11月底前要完成其他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通知》提出,要加强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发证工作,对焦化、水泥、玻璃等现有企业,对照国家、河北省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环境标准,实施老企业限期治理提标改造并达标验收后,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

  各级有关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规范审核程序,对于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未持证单位的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至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

  《通知》要求,各市要按“应发尽发”原则做到本地区行业全覆盖,对于受理后依法不予的要纳入发证工作统计范围,绝不能放宽标准为发证而发证,对于推诿、失职造成后果的,将通报批评。

  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对下级发证行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保证发证质量,对发证不规范、不依法履职、不认真审核把关的现象采取零容忍,有此类问题的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立行立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撤销已审批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违规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省委、省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有关规定,按“治霾不力”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问责。对拒不履行停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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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长城新媒体   作者:胡晓梅  2017-11-27 23:39:11
 

  长城新媒体11月27日讯(记者 胡晓梅)近日,河北省环保厅印发《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应于11月底前完成石化、有色金属、焦化等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未持证单位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环境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证排污”要求强化后续执法监管,依法下达停产决定,杜绝无证排污。

  按照环保部要求,今年我省加快在火电、造纸、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等15个污染排放重点行业核发全国统一编码的新版排污许可证,目前已完成火电、造纸、钢铁、水泥等4个行业的发放,11月底前要完成其他11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通知》提出,要加强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发证工作,对焦化、水泥、玻璃等现有企业,对照国家、河北省近年来新颁布实施的环境标准,实施老企业限期治理提标改造并达标验收后,方可核发排污许可证。

  各级有关排污许可发证部门要规范审核程序,对于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未持证单位的有关信息要及时传送至环境执法机构,依法下达停产决定,坚持“持证排污”法律底线。

  《通知》要求,各市要按“应发尽发”原则做到本地区行业全覆盖,对于受理后依法不予的要纳入发证工作统计范围,绝不能放宽标准为发证而发证,对于推诿、失职造成后果的,将通报批评。

  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对下级发证行为常态化的监督检查,保证发证质量,对发证不规范、不依法履职、不认真审核把关的现象采取零容忍,有此类问题的地方有关部门必须立行立改,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撤销已审批环评文件、排污许可证。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违规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一经查实,将按照省委、省政府“一问责八清理”专项行动有关规定,按“治霾不力”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问责。对拒不履行停产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依法责令停业、关闭。